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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卷二真题试卷第83)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卷二真题试卷第83)
admin
2017-03-16
32
问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卷二真题试卷第83)
选项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帆关
答案
A,B
解析
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2l条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l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HJ一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此种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l条规定的最后一种情形,故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B的说法是错误的,而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对选项A,需要注意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原有规则的改变。旧国家赔偿法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与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统一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不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选项C,有考生可能认为其说法似暗含有多个机关,其实这是个误解。首先,本题的问题是“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其次,《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里也明确用到了“先”,它指是赔偿程序的安排是南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选项D则涉及另一种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此种情形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l条的规定,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总体而言,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和制约,容易出现某一损害的形成往往是多种因素的合力,而不仅仅是由某一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侧重于方便当事人的请求,因此确定的思路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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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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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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