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4-12-18
24
问题
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
B,C,D
解析
相邻关系属于法定关系,无需约定,李某与张某约定的是通行地役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就此,《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据此,供役地转让时,受让人需要承受原有的地役负担。同时,《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地役权并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N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北京某厂供销科科长甲受厂长乙的委托,前往四川成都市,追索该市某公司欠的货款,协商未成,甲于是向成都某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委托甲的朋友丙代理该厂诉讼。丙应该如何办理?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等事项表决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决议规则是:
甲、乙、丙、丁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4。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进行一番装修,乙丙表示赞同,但丁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某县居民吴某依法取得位于该县皇后大街西侧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吴某在该宗土地上建造三层楼房的申请得到了城建部门的批准,并领到了建筑许可证。由于资金不足,吴某盖到二层就封顶了,他准备积累资金以后再加盖第三层。吴某因做生意急需本钱,便将该楼房第一层转让给了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刘某申请购房贷款,王某作为其一般保证人,现刘某无力还贷款,银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某合伙企业司机吴某某在为企业运送货物时将路边小贩王某的摊位撞倒,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何者?
针对李甲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集料的压碎值是反映集料()的指标。
患者,男性。右腰部红斑、大疱1天。患者5天前因右侧腰痛开始局部贴敷活血止痛膏,2天前局部出现红斑,伴瘙痒感,今日红斑基础上出现水疱。查体:右腰部见一长方形红斑,边界清楚,红斑基础上见一枚直径约2cm张力性大疱,疱壁紧张。为进一步判明病因可采取的检查方法
患者吴某,男性,62岁。喘证日久,气怯声低,咳呛,痰少质黏,口燥咽干,舌红少苔,脉细数者,其治疗应首选的方剂是
在处方书写中,“片剂”可缩写为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中的哪一项时,不应当开庭审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的最牢固根基。”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
单位要组织工作成果宣传展示,要邀请上级领导和媒体,你会做哪些准备工作?
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是( )。
20世纪()伊朗出现第一部有声片。
下列对软件特点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