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于2007年3月共同组建红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分两期出资,其中甲打算以货币出资80万元,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7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20万元,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admin2012-10-17  28

问题 甲、乙、丙、丁于2007年3月共同组建红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分两期出资,其中甲打算以货币出资80万元,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0万元,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7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20万元,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丙以专利技术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B、丙的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C、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以劳务出资,丁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1,2,4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AB正确,劳务出资不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性质,因此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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