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

admin2018-06-22  30

问题 (2014年)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选项

答案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解析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可知,和解协议的达成对于执行程序的影响直接表现在执行的中止。因此,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程序中止。
    (2)和解协议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和解协议的达成并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可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完了和解协议,就不会再产生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问题,即人民法院可以作结案处理。因此,在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恢复执行的情形为三种,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和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或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两种情形。在后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后,对于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因此,在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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