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

admin2018-07-27  34

问题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
    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年卷四第七题)
    【问题】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选项

答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我国1979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把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仅限定于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并且,该二解释均未建立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到排除的范围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但对于在非法证据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目前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救济。通过该规则,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及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具有的善的品质。第二,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证据的约束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恢复性的。通过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的制裁,以预防未来的违法取证行为,并以此促使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有助于遏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公正审判等行为,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免受侵犯。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非法证据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的虚假的可能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也排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认识的干扰,有利于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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