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卷二35题,单选)

admin2018-03-24  33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卷二35题,单选)

选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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