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试卷一第69题)

admin2016-05-08  46

问题 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试卷一第69题)

选项 A、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B、2013年出售该楼
C、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D、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

答案A,C

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因此,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可以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据此,选项A正确,当选。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大楼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即应在2012年处分而不应在2013年出售。所以,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商业银行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大楼的行为属于自用不动产投资,符合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2014年该商业银行人股某。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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