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2008—卷三—46,单)

admin2014-02-25  28

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2008—卷三—46,单)

选项 A、审判组织形式   
B、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C、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D、举证责任的分配   

答案B

解析 处分原则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程序权利的处分就体现在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诉讼中的事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分,对诉讼事项的约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能协商确定,只能由法院决定。就本题所涉及的四个选项,只有B选项所述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本题只有B项正确。作为应试准备,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很有价值,需要记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是很有限的,除了约定管辖之外,还有约定举证期限、约定鉴定机构。大多数诉讼事项都是法院依职权确定的,本题中所涉及的审判组织形式、案件是否开庭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比较典型的依职权确定事项。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G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