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贷款,2006年4月到期,同时享有对丙公司的50万元债权,2006年2月到期。2005年12月甲公司同乙公司达成协议将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乙公司此前对丙公司负有30万元的债务,在2003年1

admin2009-05-14  26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贷款,2006年4月到期,同时享有对丙公司的50万元债权,2006年2月到期。2005年12月甲公司同乙公司达成协议将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乙公司此前对丙公司负有30万元的债务,在2003年10月即已经到期,此后丙公司也一直没有追讨。此外,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正存续着一个买卖合同,丙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货物价款总额为20万元,约定2006年3月供货,2006年5月付款。2006年4月乙公司和丙公司决策人员会晤时,乙公司提出以其50万债权中的30万抵销30万元债务,丙公司提出以其20万货款的债权抵销20万债务。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若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同乙公司之伺关于债权转让的协议,则甲公司仍负有向乙公司清偿的义务
B、由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得抵销
C、由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贷款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故丙公司不享有抵销权,但乙公司对其提出的抵销要求可以同意,为合意抵销
D、如果丙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50万元债权中的30万抵销其30万元债务,则该部分债权溯及于得为抵销时消灭,但丙公司有权不同意抵销

答案1,2,8

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的抵销,以及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在通知了债务人丙公司后即发生效力,无须得到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负有向乙公司清偿的义务,乙公司因受让甲公司的债权而对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但依据民法原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自动债权即为抵销的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而如果被动债权(即被抵销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抵销,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不妨碍其作为被动债权而被抵销。此外,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不得作为自动债权而为抵销,否则无异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但是,其可以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在此情况下,可以认为债权人放弃其期限利益。因此,丙公司对乙公司的20万元债权尚未届清偿期,丙公司不享有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但在法定抵销之外,还有一种合意抵销,即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构成要件的限制。据此,若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即构成这种合意抵销,无论丙公司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抵销的效力使双方债权溯及于得为抵销时消灭,但选项D所言情形中乙公司享有抵销权,无须丙公司同意即可为抵销。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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