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公司与绿岛公司签订蔬菜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兴华公司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兴华公司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0-06-20  32

问题 兴华公司与绿岛公司签订蔬菜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兴华公司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兴华公司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
B、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
C、即使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伪造,法院不能采信该协议
D、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答案D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本案属于第(6)项情形,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D项不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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