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16,单)

admin2014-02-17  28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16,单)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具体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所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丁网站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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