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16,单)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16,单)
admin
2014-02-17
28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16,单)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
C
解析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具体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所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丁网站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a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那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老田家的牛栏里养了四头奶牛。1号牛是同村朱某家的牛,朱某向老田借款1000元,而将此牛牵到田家作为还款的保证;2号牛是老田在村外捡拾的,因不知其主人是谁,只好暂时将此牛牵回家饲养;3号牛本是隔壁村养牛场抛弃的病牛,老田因见其可怜,于是牵回家精心饲养,不料牛
以下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说法错误的是:
8月8日,甲向乙借款10万,同时甲、乙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栋房屋抵押给乙,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但是10日后,甲仍然拒绝协助乙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湖南郴县物资局干部绪贾用单位的货款100万元,于1993年10月7日、8日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之后,他以“北海正大置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特区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
画家吴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肖某借了5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给肖某,并要肖某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时同时还两幅画。肖某对吴某的画享有哪些权利?
张某与刘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发生纠纷既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来刘某无力还债,经张某同意后将债务转让给刘某的侄子刘二。因为刘二不按期偿还债务,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仲裁的过程中,刘二提出该仲裁协议无效,该案应当由法院管辖。关于本案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无效婚姻?
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某商场为了促销,刊登了“假一赔十”的广告。顾客乙在该商场购物,购买了一件假货。对于该广告的性质和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Sheisawomanofraregifts.Herperformancelastnightwasindeedvery______.
各种周围血管疾病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可用热敷的病人是
患者,女性,20岁,诊断:再生障碍性贫血,医嘱:输注浓缩红细胞。护士巡房时发现输血速度变慢,穿刺点局部无肿胀、无压痛,挤捏输液器无阻力,局部皮温正常。护士首先应
(2011年)燃煤电厂烟气测试结果如下:CO29.7%,O27.3%,水汽6%,CO浓度极低,其余气体主要为N2,干烟气SO2含量0.12%(V/V),折算到空气过剩系数1.4时的SO2浓度为:
以下各项中,不属于指数化方法的是()。
根据《担保法》规定,()财产可以抵押。
关键绩效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成本指标和()。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安慰剂效应,又名伪药效应、假药效应,是指病人虽然获得无效的治疗,但却“预料”或“相信”治疗有效,而让病患症状得到舒缓的现象。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安慰剂效应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