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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欲向在中国没有住所地的美国人史密斯送达起诉状,则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种方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欲向在中国没有住所地的美国人史密斯送达起诉状,则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种方式?
admin
2009-05-14
31
问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欲向在中国没有住所地的美国人史密斯送达起诉状,则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种方式?
选项
A、依照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C、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美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答案
4
解析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考生需牢牢掌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才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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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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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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