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

admin2018-05-10  34

问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99题)

选项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已形成多数意见。因此,本案仲裁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故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
    选项C错误。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裁决书是应当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而不是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同时,根据《仲裁法》第54条规定,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所以,本案裁决书上也不是必须要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选项D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曰起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选项A、D正确,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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