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12题)

admin2015-04-23  34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12题)

选项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

解析 所谓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首先,选项A考查了代为清偿的要件。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葡萄酒买卖合同,非具有专属性。甲、乙之间也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且债权人乙同意由第三人丙代为履行,而债务人甲亦未提出异议,因此丙公司的代为清偿有效成立。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考查了代为清偿的效力。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本题中,丙公司代为清偿成立以后,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丙公司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知,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可以对甲公司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据此,选项B错误。
    最后,选项C、D考查了合同的相对性。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本题中,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代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为乙、丙,因此在丙履行有瑕疵时,乙公司仅可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不知情的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丙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也无权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据此,选项C、D均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S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