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

admin2015-04-23  22

问题 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三第64题)

选项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答案B,C,D

解析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可知,本题中,甲公司是A国企业,不是中国的企业,根据前述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注册事宜,据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其次,《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本条是《商标法》2013年新修订的条款,请考生特别注意。据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再次,《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此可知,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否则不再享有优先权。本题中,甲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应该于6个月内即2013年1月30日前在中国提出相同申请,才可以享有优先权,而甲公司于5月30日才提交,已经丧失优先权。据此选项C中的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
    最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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