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2-29  29

问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死亡,李某的父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李某的祖父母不属于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无权提起民事诉讼。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本案中,苏某在逃,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被抢走的手机并没有损坏,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弥补,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可见,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Z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