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三第14题)

admin2021-11-02  38

问题 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三第14题)

选项 A、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答案B

解析 依据《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来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由此可见,甲可以为其5岁儿子丙投保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A项判断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幼儿平安成长险为人寿保险,因此其时效应为5年,B项判断正确,当选。
    依据《保险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可排除D项。
    再依据《保险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由保险人丁承担责任,而非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而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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