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10题题)

admin2017-03-09  46

问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10题题)

选项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1)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尚未付清价款之前,买方并未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不过其取得占有为合法,无处分权的买方将其占有的动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动产。因此A选项不是应选项。(2)合法占有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没有处分权的电脑向不知情的第三人设定质权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该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以该电脑为标的的质权。因此B选项不是应选项。(3)虽然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因此C选项不是应选项。(4)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二个条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故此处不知情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因此D选项是应选项。本题中D选项不成立善意取得十分明显,即便对ABC三项是否成立善意取得有疑惑,也可直接作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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