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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4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4题)
admin
2017-03-14
45
问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4题)
选项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
A,B,C
解析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却采购了一批手机,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对于乙的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代理甲与相对人丙之间达成交易,该交易意思表示瑕疵有无的判断,应以代理人乙为准,而非以被代理人甲为准。故甲虽然明知丙一直在行骗,但乙并不知情,故甲有权以丙构成欺诈为由撤销手机买卖合同。故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乙可以甲的名义对丙主张撤销。故选项C正确表述正确,当选。就无权代理而言,丙在甲追认之前可以撤销手机买卖合同;就欺诈而言,丙是欺诈人,不得主张撤销。故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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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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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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