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90题)

admin2017-03-14  34

问题 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90题)

选项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答案A,C,D

解析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为了案件处理需要,在庭审中出具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属于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信息的情况,A项的做法正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因此,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的要求,这一要求不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在案件办结后依然适用,因此将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的办结案例汇编出版的做法是错误的。B选项的做法不正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稳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因此当律师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应当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这种情况不属于保密的范围,C项做法正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律师在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信息。D项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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