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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35,单)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35,单)
admin
2017-03-09
34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35,单)
选项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看,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因此A项错误。
(2)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因此B项错误。
(3)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从这个角度看它属于程序法,因此C项正确。
(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法学界分歧比较大,不过,目前的多数说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有代表国家的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包含大量规定诉讼参与人要服从国家审判权的规范。无论如何,不可能从公法与私法区分的角度得出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的结论。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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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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