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的甲与天津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供应给乙300吨煤炭,于2003年12月1日全部交清,以应对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供暖高峰时段用煤,交货地点在乙方所在地,2004年5月1日乙付清全部款项3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乙向甲交付定金5000元,乙当即

admin2014-04-28  35

问题 太原的甲与天津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供应给乙300吨煤炭,于2003年12月1日全部交清,以应对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供暖高峰时段用煤,交货地点在乙方所在地,2004年5月1日乙付清全部款项3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乙向甲交付定金5000元,乙当即交付。11月12日甲委托丙运输公司运送300吨煤炭到乙所在地,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驾驶员的过错遭遇事故,到12月1日只有150吨煤炭运到乙方所在地,另外150吨直到1月1日才到达。由于逾期交货,乙向甲主张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罚则在本案中的运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虽然甲只是逾期履行合同,但仍然要适用定金罚则
B、应当按照逾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C、甲可以以只是逾期履行,而不是没有交货作抗辩
D、甲可以以逾期履行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作抗辩

答案1,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定金罚则的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0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依此,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并按未履行部分的比例计算。因而AB正确,而C项错误。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依此,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U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