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吕某参加了北京辉煌商贸总公司组织举办的“京津冀新特食品展销会”,并于河北省邯郸市巨发商业公司的摊位上购买了邯郸市百嘉食品厂生产的充气果汁饮料一瓶。展销会结束后,回家欲开启瓶盖时,包装瓶突然爆裂,吕某及其子吕某某重伤,其妻被玻璃碎片击中脑部

admin2009-01-19  35

问题 2006年10月,吕某参加了北京辉煌商贸总公司组织举办的“京津冀新特食品展销会”,并于河北省邯郸市巨发商业公司的摊位上购买了邯郸市百嘉食品厂生产的充气果汁饮料一瓶。展销会结束后,回家欲开启瓶盖时,包装瓶突然爆裂,吕某及其子吕某某重伤,其妻被玻璃碎片击中脑部死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包装瓶的质量问题是批量运输时安放不善而导致的。经查,负责运输该批饮料的为邯郸市力天运输有限公司。请问本案中吕某和吕某某就其人身伤害损失不可以寻求哪些救济?(   )

选项 A、吕某请求邯郸百嘉食品厂承担侵权责任
B、吕某某请求邯郸市巨发商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吕某请求邯郸市力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吕某请求北京辉煌商贸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2,4,8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l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一款是对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这种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具体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款是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规定,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危险等严重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时,若意欲提起诉讼,则可以自己选择就产品本身的损失向商品销售者请求违约赔偿,或就产品之外的人身、财产损失向商品生产者请求侵权赔偿。商品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再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闪此,本题的A项是正确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其他受害人,并非商品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就只能就自己的损失向商品的生产者请求侵权赔偿。故B项错误。C项,《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冈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直接追究运输者责任的权利,因此,无论什么情况下,商品运输者都不能是消费者权益诉讼的直接被告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本案发生于展销会上,吕某有权直接请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责任。但本案中饮料瓶爆炸,属于严重缺陷的状况,因而吕某应当就其人身伤害主张侵权性质的产品缺陷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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