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H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dmin2022-01-27  29

问题 以下为H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选项 A、甲工厂主张抵销33万元:“H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33万元给H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51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H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H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5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H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H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H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 H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H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两个月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H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C选项中丙公司获得对H公司的债权时间是在H公司破产宣告后,在时间上不符合抵销的规定,因此不能抵销。D选项中丁公司向银行偿付142万元后享有对H公司的追偿权,从时间上看是在H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所以,D选项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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