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2008年试卷三第53题)

admin2017-03-14  52

问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2008年试卷三第53题)

选项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已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首先,丙虽然没有与乙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属于“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情形,此时保证合同一样成立。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中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选项C中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都属于“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保证合同一样成立。据此,选项BC也是正确的。最后,选项D中,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不属于保证,而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因为所谓保证,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一种人保,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以自己的特殊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属于抵押或者质押。具体到选项D,因为涉及房屋不动产,所以应当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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