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dmin2009-03-14  27

问题 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选项 A、该外资企业章程中规定,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并实施增加、减少、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B、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能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全部缴清
C、外资企业决定单独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案2

解析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22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此条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允许外资企业的出资者分期交付出资,因此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该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选项D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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