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曾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黄某借的2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8年2月12日至25日间,在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的目的,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

admin2015-09-30  39

问题 2008年3月,曾某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黄某借的2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8年2月12日至25日间,在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的目的,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25万元用于偿还黄某的20万元本金及红利。黄某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某一起实施保险诈骗。2008年4月17日晚21时许,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逃离现场。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曾某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8年6月13日与15日,黄某、曾某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曾某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对黄某和曾某进行定罪处罚时,需要注意什么?

选项

答案黄某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和故意伤害罪,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且在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尽管依照刑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下,若构成其他犯罪需要数罪并罚,但是由于在本案中曾某并未构成其他犯罪,而黄某又不具有投保人、受益人的身份,所以不适用该条规定。黄某从始至终只实施了砍伤曾某的行为,因此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规则。在本案中,保险诈骗罪只是停留在犯罪预备的形态,而故意伤害罪则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所以这里要选择的重罪显然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应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定罪量刑。 其次,曾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应当在对曾某量刑时适用该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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