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某是大货车车主郭某所雇请司机。2005年某日,乙某驾驶郭某另外的一辆无牌照大货车拉货,甲某随车回家。当晚约11时许在到达运货地后,乙某将车交给被告人甲某驾驶。甲某驾驶该车行驶,车行至山区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及乘车人

admin2015-09-30  28

问题 乙某是大货车车主郭某所雇请司机。2005年某日,乙某驾驶郭某另外的一辆无牌照大货车拉货,甲某随车回家。当晚约11时许在到达运货地后,乙某将车交给被告人甲某驾驶。甲某驾驶该车行驶,车行至山区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及乘车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甲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甲某系无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乙某合谋,由乙某顶替甲某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乙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供述,掩盖了甲某的犯罪事实,包庇被告人甲某,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006年1月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真相大白后公安机关多次对被告人甲某抓捕未果,其后,甲某才于2006年4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问题:甲某构成何罪?乙某构成几个罪?郭某是否构成犯罪?

选项

答案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某明知甲某犯交通肇事罪,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掩盖其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甲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乙某只构成包庇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从主体上讲,乙某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车人员,也不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人”(即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其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同时,其没有指使强令甲某违章驾驶车辆的情形,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反,作为年满16周岁,熟悉交通法规的公民,他明知甲某无证驾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为使甲某逃脱罪责,向公安机关作出了虚假的供述,误导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掩盖了甲某的犯罪事实,使甲某得以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甲某犯罪行为的追诉,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法院以包庇罪定案,准确地把握了本案的关键。 郭某虽然是该无牌证车辆的所有人,但不能仅仅以此就认定为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要认真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就本案而言,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驾车人即本案第一被告人甲某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生疏造成的,而非车辆本身机械方面的原因。该车虽然无牌证,但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在甲某无证驾驶且驾驶技术生疏的情况下,一套齐全的车辆牌证并不能阻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郭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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