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

admin2017-03-09  29

问题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47题)

选项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答案B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在本题中,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因此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在委托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向受托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受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264条的相关规定,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人民法院应该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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