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

admin2018-04-02  143

问题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是“法律之法律”的公平正义。国法之外要有天理,天理在国法之前。“国法”即国家的法律,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国法要符合天理、顺乎人情。“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民心、民情,正所谓“凡治天下必因民情”。一个公平的司法裁判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产物。 “天理、国法、人情”对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与民意存在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普通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冲突。一般来说,民意和公共舆论体现大众的普通理性,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则体现法律程序所特有的技术理性。民意和公共舆论关心的是客观真实,而司法、执法关心的是法律事实。其二,司法、执法与民意沟通不够。比如司法裁判说理不充分、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不充分,从而引发质疑。其三,司法、执法机械化。机械地适用或执行滞后的法律,未能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导致民意不满,加之司法腐败、执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的存在,更加深了民众的不信任。 弥合其鸿沟和冲突,应当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通过法律实施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在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司法、执法必须顺乎天理人情。因为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另一方面,司法、执法顺应民意不能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为代价,必须在法的安定性、正义价值和法的合目的性之间寻求平衡而不能顾此失彼。从具体措施上说,应当加强司法说理、执法信息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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