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昌公司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二审法院查明由于泊顺进出口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江昌公司的履行不能,遂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泊顺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在江昌公司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二审法院查明由于泊顺进出口公司的违约直接导致江昌公司的履行不能,遂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泊顺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泊顺进出口公司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妥。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所以如果二审法院发现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在二审程序中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并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那就是变相地剥夺该第三人的上诉权。法院在追加第三人之后只能调解,不能判决,调解不成的,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样才不至于剥夺第三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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