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60万元,因产品滞销,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dmin2014-02-08  31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60万元,因产品滞销,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选项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5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正确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由甲方负担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答案2,4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4条第1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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