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昂因借款合同以张意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于昂与张意达成和解,遂决定撤诉,以下于昂可以达到撤诉目的的是:

admin2009-05-14  26

问题 于昂因借款合同以张意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于昂与张意达成和解,遂决定撤诉,以下于昂可以达到撤诉目的的是:

选项 A、于昂在判决书送达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B、于昂请求法院制作和解协议书
C、张意经传票传唤,认为已经自己和解,没有出庭
D、于昂经传票传唤,认为已经自己和解,没有出庭

答案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A项时间上错误。B项没有法律依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C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