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亨永胜公司因遗失一张甲区号码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出现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admin2009-05-14  30

问题 大亨永胜公司因遗失一张甲区号码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出现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选项 A、持有该号码同一的50万元银行汇票的甲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甲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B、大亨永胜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
C、丙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来申报权利,经甲区人民法院查明,该票据是该公司捡来的
D、丁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却在人民法院准备作出除权判决之时来申报权利

答案1,2,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意见》第230条: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意见》第235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运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故选项A、B、C、D都是正确的。
注意C项,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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