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该“新的证据”?( )

admin2009-05-14  28

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该“新的证据”?(    )

选项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1,8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4l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匪据。”根据这一规定,A项显然不属于该“新的证据”;BC是符合该规定的,属于“新的证据”;对于D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才为“新证据”,当事人因为主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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