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21-11-04  26

问题 关于自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
B、张三诉李四侵权损害赔偿,在调解中,李四承认对张三有侵权行为,但因赔偿数额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将李四的承认作为裁判的依据
C、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的事实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由此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自认将导致自认人败诉的后果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中涉及到自认的范围,与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是该表述中“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也有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是不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适用自认制度。如离婚诉讼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事实是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但是关于财产的事实则与身份关系无关,适用自认制度。所以A表述过于绝对,选项错误。B中李四是在调解中承认对张三有侵权行为,但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李四“承认”的侵权事实属于调解中的妥协所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作为对李四不利判决的依据,对于该事实,仍然应当由张三继续承担证明责任,该表述错误。当事人本人可以自认,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自认,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C表述中的委托代理人可能是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对可能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进行自认,但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对这样的事实进行自认,表述以偏概全,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到自认的后果,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法院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并不一定直接导致该方当事人败诉,表述错误,如借款纠纷中,被告对借款事实进行自认后,马上主张时效抗辩,则并不会败诉。
    设题陷阱及常见错误分析:本题综合考查自认制度,其中A选项属于偷换概念,将“身份关系事实不适用自认”偷换为“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自认”,殊不知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既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也有与身份关系无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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