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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9题)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9题)
admin
2017-03-14
36
问题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9题)
选项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此可见AB丽项是正确的。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由此可见CD两项是正确的。这些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限制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体现了执行适度的原则,即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债务人的痛苦降到最低点,另一方面确保债权迅速、充分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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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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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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