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26题)

admin2015-06-17  7

问题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26题)

选项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中,由《公司法》第71条可知,甲欲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征求乙、丙的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乙、丙有优先购买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股权转让款应支付给其他股东(即甲),而非公司,C项错误。
    D选项考查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知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是以股东名册为准,而非以工商登记为准。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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