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dmin2013-06-09  31

问题 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中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中在二审阶段,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二审法院应该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申。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Yq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