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汇票上记载事项的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

admin2013-12-28  27

问题 下列有关汇票上记载事项的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

选项 A、汇票上的付款地必须记载清楚,否则该汇票无效
B、汇票上的付款人的名称要记载清楚,否则,该汇票的出票行为无效
C、汇票的出票人不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否则汇票无效
D、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附条件,条件不成就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1,4,8

解析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其记载事项非常严格。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有: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有害事项、有益事项和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五种事项。所谓绝对必要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否则该票据行为即无效;所谓相对必要事项是指某种票据行为应当记载的事项,但是没有记载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而是票据法将对此作出推定;所谓有害事项是指绝对不能记载在票据上的事项否则该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所谓有益事项是指是否记载悉听尊便,但是一旦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所谓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是指无论是否记载在票据上都不会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五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依据该条规定,付款人是汇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事项,必须清楚地记载否则出票行为无效,故B项正确,不应选。该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依据该条规定付款地是相对必要事项,不记载汇票并不会无效,故A选项不正确,应选。该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依据该条规定,“不得转让”字样是汇票出票行为的有益事项,而不是有害事项,故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C选项不正确,应选。根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上必须具备“五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记载因此不得记载条件,否则汇票无效,故D选项不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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