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甲应于2000年1月2日向定做人乙交付加工制作的设备,乙应当在同年3月27日付款43万元。至1月2日,甲有证据证明,乙没有给付的能力。根据已知的情况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2-14  37

问题 承揽人甲应于2000年1月2日向定做人乙交付加工制作的设备,乙应当在同年3月27日付款43万元。至1月2日,甲有证据证明,乙没有给付的能力。根据已知的情况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因其债权尚未至清偿期,不能成立留置权
B、甲可以行使紧急留置权
C、甲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甲可以没收标的物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担保法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这实际上是关于紧急留置权的规定。据此,甲可以行使紧急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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