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2年8月结婚,2004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的有:

admin2009-02-14  23

问题 甲与乙于2002年8月结婚,2004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的有:

选项 A、甲在2004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2004年6月甲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的工资,2004年7月,乙拿到所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乙2004年3月获得的其伯父遗赠给她并指明归乙―个人所有的一遗产,价值4万余元
D、甲2003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答案1,2

解析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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