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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admin
2017-03-09
32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6题)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消极权能:作者有权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所限无法指明的除外)。因此,某诗人在其创作的作品“天堂向左”署名“漫动的音符”符合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作品经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则发表权因作品已经公之于众而消灭。同时,《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据此,自作者将“天堂向左”在甲网站发表,该作品即已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即使公众尚未知晓该作品,亦完成了发表行为。故B选项错误。③所谓法定许可,指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而依法定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材而编写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品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丙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正确。④丁网站转载“天堂向左”是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应经著作权人(该诗人)的同意,否则属于侵权。D选项为什么错误呢?错在“和甲网站”四个字上。丙转载无须经过甲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⑤题外话: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站是否享有法定许可权?法律有一个转变。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就是说,网站享有法定许可的权利。但是,为了贯彻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前述第3条的规定。这样,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站并不享有法定许可权,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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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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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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