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

admin2014-02-25  35

问题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题:(2008—卷三—97~100,任)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

解析 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本判断依据是看相关主体是否是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本案中的合同是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的,与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丙市分公司在争议法律关系中也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丙市分公司既非共同原告也非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本题只有A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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