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dmin2017-03-09  39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就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5万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即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由乙将不当利益返还给甲。可见,A选项不当选。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可见,B选项当选。选项C和选项D显然都构成不当得利,均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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