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北京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北京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评述法律规定)

admin2016-06-13  36

问题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北京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北京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评述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五)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中的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包括与保卫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以及经济的公序,即为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在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也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由此也决定了其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地位。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共同构成了民法其他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守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最低标准,因此,守法原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和最低标准。如果违反了守法原则,民事行为本身遭受否定性评价乃至无效,其他原则自然就失去了适用的必要。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这里的善良风俗概念被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上述六项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q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