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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其子聘请某中学丁老师为家庭英语教师,双方约定,如果张某之子在期末考试中英语达到90分以上,张某依每小时30元付费。否则,张某可拒绝付费,但期末张某之子仅考了86分,经查本次考试题目较难,张某之子的英语成绩名次比上学期前进了5名。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有(
张某为其子聘请某中学丁老师为家庭英语教师,双方约定,如果张某之子在期末考试中英语达到90分以上,张某依每小时30元付费。否则,张某可拒绝付费,但期末张某之子仅考了86分,经查本次考试题目较难,张某之子的英语成绩名次比上学期前进了5名。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有(
admin
2014-02-08
36
问题
张某为其子聘请某中学丁老师为家庭英语教师,双方约定,如果张某之子在期末考试中英语达到90分以上,张某依每小时30元付费。否则,张某可拒绝付费,但期末张某之子仅考了86分,经查本次考试题目较难,张某之子的英语成绩名次比上学期前进了5名。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丁老师应按每小时30元计算获取报酬
B、张某有权拒支付报酬
C、张某、丁老师协商重新确定报酬
D、本案中张某、丁老师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答案
2,4,8
解析
张某与丁老师所签订的家教合同是一个无名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约定“张某之子英语期末考试90分以上”就发给高额报酬,而当其考分达到86分,名次前进5名的情况下,张某拒付报酬是不公平的,因为丁老师业已依诚信原则履行其主要义务。参见《合同法》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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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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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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