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题)

admin2018-03-23  21

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5题)

选项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A项借贷合同约定一周归还,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因而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日亦即借款到期日起算,而非自借条出具日起算,故A项错误。B项,《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B项为连带保证,所以,主债务和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中断相互独立,不会受到另一方债务时效中断的影响,故B项错误。这里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处的连带债务指的是同一债务具有连带性,而连带保证中,存在两个债务,一个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二是主债务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范畴。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当债权人(银行)主张抵押权时,其时效中断之效力及于剩余债权,C项正确,当选。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对于追偿权没有任何影响。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主债务人是否有抗辩权。如果主债务人有正当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没有主张而承担了保证责任,就不得向债务人追偿。此时,不区分保证人善意还是恶意。换言之,作为从债务人,在履行义务之前,应当关注主债务的状态,如果主债务人有正当抗辩而保证人不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却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则意味着主债务人抗辩权失去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关于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是不会存在争议的,没有实质意义。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并不能推断出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o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