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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已将其自有的机器设备给乙公司设立了质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可以就该批设备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后丙公司为向银行贷款8000万元,丙公司找到甲公司请求其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但明确只担保其中的3000万元贷款,并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甲公司已将其自有的机器设备给乙公司设立了质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可以就该批设备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后丙公司为向银行贷款8000万元,丙公司找到甲公司请求其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但明确只担保其中的3000万元贷款,并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admin
2014-11-25
36
问题
甲公司已将其自有的机器设备给乙公司设立了质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可以就该批设备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后丙公司为向银行贷款8000万元,丙公司找到甲公司请求其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但明确只担保其中的3000万元贷款,并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剩余的5000万元贷款由丙公司以自有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公司又将机器设备抵押给了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的贷款。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只拍卖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只拍卖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银行对甲公司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D、银行对拍卖甲公司机器设备所得价款不能优先于乙公司受偿
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共同抵押,且甲、丙公司分别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所以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银行对8000万元债权主张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各自约定的份额行使,故AB项错误。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并存三个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丁公司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故C项错误。根据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的规定,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的,若当事人同意在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所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对甲公司的办公大楼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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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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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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