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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青年张某在马路上骑车,迎面飞驰过来一辆奔驰。结果张某被撞倒,奔驰畏罪开走。过路人李某见义勇为,将张某送到医院,还垫付了1300元的医药费。同时在场的还有马某,后者细心记下了奔驰的车牌号码,并为此事义愤填膺。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青年张某在马路上骑车,迎面飞驰过来一辆奔驰。结果张某被撞倒,奔驰畏罪开走。过路人李某见义勇为,将张某送到医院,还垫付了1300元的医药费。同时在场的还有马某,后者细心记下了奔驰的车牌号码,并为此事义愤填膺。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6-01-15
10
问题
青年张某在马路上骑车,迎面飞驰过来一辆奔驰。结果张某被撞倒,奔驰畏罪开走。过路人李某见义勇为,将张某送到医院,还垫付了1300元的医药费。同时在场的还有马某,后者细心记下了奔驰的车牌号码,并为此事义愤填膺。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青年张某被撞伤住院,自然有资格状告奔驰车主赔偿医药费,即使他尚不知车主姓名也是一样
B、见义勇为的李某垫付了1300元的医药费,但是他无权起诉奔驰车主,只能向张某讨还这笔钱
C、马某是一名记者,他记下车牌号码,并最终找到了奔驰车主,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告后者,从而为社会和为张某讨还公道,也给自己创造了绝佳的新闻题材
D、本案张某和李某其实都有权起诉奔驰车主,因为他们都与本案有联系
答案
B
解析
在这起车祸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张某,李某只是救助和垫付了医药费,他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如果张某怠于起诉的话,他可以以无因管理起诉张某,由张某偿还他垫付的医药费,因此B正确而D错误。马某虽然记下车牌号码,并最终找到了奔驰车主,但他只是一个旁观的路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资格作为原告,C错误。至于A,张某明显是原告,但民事诉讼的前提是知道明确的被告,甚至要提供法院明确的送达地址,审理才有可能,而张某不知被告身在何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不妨碍公安部门进行刑事诉讼的程序,这也是两种诉讼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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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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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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